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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教监〔2013〕8号 关于印发《泉州市教育局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本站 作者:超级管理员 点击:8427 发布日期:201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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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泉州市教育局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教育文体旅游局,各市直中小学:

近年来,我市广大中小学教师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无私奉献,得到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但也有少数教师以赢利为目的,采取辅导、办班等形式对学生实施有偿家教,加重了学生的学习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违背了教师职业道德,损害了教师形象和教育形象。为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加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市教育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泉州市教育局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认识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教育系统廉政风险防控的重点,作为加强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减轻群众负担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抓紧抓好。

二、各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及时召开所属中小学校长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并对所属学校执行《规定》情况进行督查。市直各学校要于426日前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迅速将《规定》精神传达到全体教职工,组织教职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全面理解和掌握《规定》精神,切实增强依法从教、自觉抵制有偿家教的自觉性。同时要广泛宣传,争取广大学生家长的理解和支持。

三、学校要组织教师开展不从事有偿家教的书面承诺活动,签订《自觉抵制有偿家教承诺书》(见附件)。校长要代表全体教师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将《规定》和《学校公开承诺书》一并张贴到学校宣传栏。同时公布学校和市教育局举报电话,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市教育局举报电话:22798807)。

四、学校要对照《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清理整顿,督促教师停止有偿家教行为。凡在201351日前自觉停止任何形式有偿家教行为的教师,将免于责任追究。对于有禁不止,继续从事有偿家教的,特别是以赢利为目的,成建制办班的,将坚决予以查处。

五、各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教育,教育广大教师切实规范自己的教育行为,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本职工作,切实关心每一个学生的健康成长,争当人民满意的教师。

六、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教师将予以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泉州市教育局

                   2013年4月15

 

 

 

 

 

 

泉州市教育局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

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有效遏制群众反映强烈的有偿家教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闽教人[2009]143号)福建省教育厅等七部门《转发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教监〔20121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市范围内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以下简称为教师)。

二、有偿家教行为的认定

有偿家教是指教师以多名中小学学生为对象,以赢利为目的,以学科教学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的有偿服务行为。具体为:

(一)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暗示、诱导、动员学生参与家教,直接或间接获得家长给予的现金或物品的;

(三)在居住地或租借场所,个人或与他人合伙进行有偿课外辅导、补习活动的;

(四)在校外办学机构或社会培训机构中有偿兼课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或社会培训机构补习班介绍生源的;

(六)其他按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偿家教的行为。

三、对有偿家教行为的处理

(一)经查实,教师确属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理:

1. 情节较轻的(或初次查实),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当事人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并扣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2.情节较严重的(或经第二次查实),除予以上述处理外,当事人所聘教师职称和职务工资降一档,三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允许参加高一级职称申报。

3.情节严重(或经三次查实以上),且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除按照上述2项处理外,当事人调离工作岗位。

4.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极坏的,给予当事人辞退处理,并由相关部门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二)学校中层以上干部、教育教学研究人员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给予免除职务处理;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报请相关部门(单位)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见习期未满的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延期转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三)学校因监管不力,一年内,经举报并被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查实有3起以上(含3起)有偿家教的,学校当年目标管理考核作降档处理,校长取消当年所有表彰奖励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偿家教现象严重、治理不力的学校,除按上述处理外,扣发校长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同时调整工作岗位。

四、教师申诉办法

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五、健全治理有偿家教工作责任制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治理有偿家教工作,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树立正面典型,探索建立教育、预防和惩治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和长效机制,不定期对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行为进行随机检查。

(二)学校是治理教师有偿家教的主要责任部门,校长是治理有偿家教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以“治理有偿家教”为内容,强化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组织教师签订“自觉抵制有偿家教”承诺书,将“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纳入教师聘用合同条款,建立“治理有偿家教”自查制度。

(三)广大教师要加强学习,提高觉悟,充分认识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和崇高性,主动作出承诺,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以实际行动树立人民教师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淡泊名利、志存高远的良好形象。

    各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向社会公开“教师有偿家教”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各教育主管部门对群众反映的教师有偿家教问题,要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情况属实的,按本规定予以及时处理。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关事项由泉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

 

 

         学校自觉抵制有偿家教承诺书

 

为切实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规范从教行为,树立教师的良好形象,本人郑重承诺:

一、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泉州市教育局师德师风有关规章制度。

二、坚持廉洁从教,自觉抵制有偿家教的行为。做到:

(一)不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

(二)不利用职务之便暗示、诱导、动员学生参与家教,直接或间接获得家长给予的现金或物品;

(三)不在居住地或租借场所,自己或与他人合伙进行

有偿课外辅导、补习活动;

(四)不在校外办学机构或社会培训机构中有偿兼课;

(五)不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或社会培训机构补习班介绍生源;

(六)不从事其他形式的有偿家教。

三、认真上好每一堂课、关爱每一位学生,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质量。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无偿为学生解疑释惑,尽心尽力帮助学困生,积极配合家长做好家庭教育工作,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

四、如违反规定,我愿意按照《泉州市教育局关于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接受处理。

 

 

 

承诺人(签名):          

             

     

 

 

承诺人相关信息:

 

性别:           年龄:    政治面貌:     职称:

所授学科:       是否班主任:      是否兼任行政职务: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本校留存,一份由本人保管。

 

 

 

 

 

 

 

 

 

 

 

 

 

 

 

 

 

 

 

 

抄送:省教育厅纪检组、监察室,市纠风办。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34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