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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晋光小学试行教职工聘用制考核方案
来源:本站 作者:超级管理员 点击:5095 发布日期:2011-03-08

泉州市晋光小学试行教职工聘用制考核方案


                  (第六届教代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市有关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为规范我校试行聘用制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制定本试行方案。

第二条 学校试行聘用制工作人员的考核坚持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职工参与和组织确认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内 容

第三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平时考核由学校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每学年结束时进行;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聘期超过一年的,聘期结束前一个月进行,其中,聘期在年度末结束的,聘期考核可与聘用期满当年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内容如下:

(一)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含廉政要求)和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两方面的表现;

(二)能,主要考核岗位业务水平及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三)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出勤和遵守规章制度等情况;

(四)绩,主要考核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职责任务情况。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取得成果的水平。

第五条 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的结果均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平时考核只作记载,不确定等次。

第六条 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一)优秀: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纪律,全面履行聘用合同,廉洁奉公,为人师表,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业绩显著;

(二)合格: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纪律,较好履行聘用合同,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成效明显;

(三)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纪律,完成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的质量、效率一般,缺乏积极性、主动性,成效一般;

(四)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纪律,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履行聘用合同,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以教谋私,体罚学生,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三章 程 序

第七条 考核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学校聘用考核组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并提交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

(二)平时考核由被考核人对自己出勤情况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定期记实,直接领导负责核查;

(三)被考核人进行阶段性个人总结;

(四)被考核人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在此基础上进行民主评议;

(五)被考核人的直接领导在参考评议结果(即群众评议其德、能、勤、绩各符合何种档次的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六)聘用考核组对被考核人的直接领导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七)聘用考核组根据被考核人的直接领导提出的考核意见,经全面综合平衡后,集体研究确定被考核人员的最终考核等次;

(八)公示考核结果;

(九)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十)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被考核人员对年度和聘期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书面向本单位聘用工作组织或仲裁组申请复核,聘用工作组织或仲裁组应在接到申请复核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聘用学校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被考核人员如对复核结果仍然不服的,可在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第四章 对 象

第九条 参加考核的对象为学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等

第十条 几种人员的考核办法:

(一)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试用期内,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正式聘用或延长试用期的依据;试用期满转正定级的当年按正常情况参加考核;

(二)上半年退休的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下半年退休的人员退休前先行予以考核;

(三)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四)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年度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学校公派学习、培训、借用一年以内的人员,仍由学校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和工作的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借用单位提供;

(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单位可以直接确定其为不合格等次;

()因病、事假或落聘累计超过半年及以上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八)专业技术人员中没有完成规定的年均继续教育学时数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在继续教育实施周期内没有完成规定的学时数的,周期最后一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九)其他特殊情况人员根据其当年度实际参加工作时间,累计超过六个月及以上的,可参加年度考核;累计不足六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五章 结 果

第十一条 学校试行聘用制的考核结果应依照合同约定,平时考核结果可作为平时奖励性收入分配的主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晋级、晋职、调资、奖惩和聘期考核的主要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依照国家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各项奖金;

(二)具有续聘和晋升职务的资格,在一个聘期内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聘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三)履行聘用合同所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可晋升工资,但不发年终奖金,不能作为各种评先选优的推荐对象。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取消年终奖金,给予批评教育,并安排接受相应的培训,必要时可调整岗位;

(二)暂缓一年晋升职务;

(三)对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聘用制人员可予以解聘;

(四)旅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事项办理。

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因考核结果的使用与聘用单位发生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的,可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仲裁。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学校聘用工作组织在学校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由学校负责人事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十八条 聘用考核组有关考核工作的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考核方案和具体考核标准;

(二)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评语及考核等次意见;

(四)确定最终考核结果,其中被评为优秀的人数不超过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0%;

(五)受理复核申请;

(六)监督考核结果的兑现。

第十九条 学校负责人、被考核人的直接领导、聘用工作组织和人事工作机构必须按规定要求,认真领导组织好考核工作。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学校教职工有权向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方案解释权归学校聘用考核组;本方案应在试行过程中不断加以修改与完善。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自学校教代会通过起试行。

 

                                        泉州市晋光小学

                                        00七年四月